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汉江流域的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的集水区域。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