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和河湖岸线的监督管理。利用江河湖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河湖岸线管控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