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发现新的有重要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告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