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省级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