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废止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2年9月13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