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协会第二十八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消费教育,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科学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依法护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