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

(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面积或者其他条件;

(四)拒绝履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义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