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保护区的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格和特色。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整体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36米;综合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在单位和居民院落内不得插建建筑物。维修、改建、翻建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传统民居、店铺,应当修旧如旧,保持原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