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