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访,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进行查访,查访记录应当存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发现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