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帮助、关爱救助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