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帮助、关爱救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