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或者未依法对裸露地面实施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铺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