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矿山开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露天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破坏原始地貌形成扬尘污染源的,开采或者加工企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形成的扬尘污染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修复;土地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投入资金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采取封山育林、植树种草、平整修补、建设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措施,实施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