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推广供应和使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限期淘汰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