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按照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禁煤区的范围。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