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镇绿化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