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