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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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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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