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利、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