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