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