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