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