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但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或者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