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但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或者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