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出资设立或者增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