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工业性试验、中间试验等创业活动。市科学技术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编制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服务目录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