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符合相关领域司法鉴定活动需要的团体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