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