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