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的候选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