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就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将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时应当征求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形成预先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意见提出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