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