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