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