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