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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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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对办理结果和办理态度进行评价,并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填写反馈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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