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并上传至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前,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其他附议代表作出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承办单位属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