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