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