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