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