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
(四)免交停车场停车费,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桥梁。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和现场指挥等措施,优先保障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车辆和人员迅速通行。
其他车辆和行人遇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车辆和人员时应当主动让行,因让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免予处罚;不按规定让行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