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医疗急救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有条件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和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与境外医疗急救有关行业组织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