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医疗急救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医疗急救人员结构、激励考核机制和职称、薪酬制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