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由财政资金投入的下列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急救中心及其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二)公立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三)院前急救车辆及车载设备、器械的配置、维护和更新;
(四)常规急救药品和创伤急救、传染病防控、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的相关急救物资的储备;
(五)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
(六)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七)其他医疗急救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每年完成急救任务的工作量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要向社会购买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