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