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和景区、公园、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