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