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