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

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相关部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